《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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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如下:开设赌场罪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接受赌博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其中,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少量赢输财物的娱乐活动,不得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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