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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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在合同纠纷没有经审理、仲裁时,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应该承担保证的责任。
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规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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