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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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误工费的具体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签发的证明确定。如果当事人由于受伤致残而持续误工,则吴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从我国法律中的相应规定来看,对于受害人可以领取误工费的年龄没有严格的规定。只要因工伤客观导致误工收入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到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所有人都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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