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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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加抚养费最好的理由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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