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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除改建。 (三)房屋毁损。 (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六)当事人协商终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 2、房屋毁损;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且没有与其同住的人; 4、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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