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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具体按以下方式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签订不动产抵押台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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