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未及时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进行补签的话是可以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候请注意试用期的设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有个别员工不愿意签合同,原因是怕合同上有什么陷阱,那么,企业可以让员工先看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让员工去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咨询以后再来签订合同,假如员工还是不愿意,那么,公司可以设置协议书文本,说明员工担心而不签订合同的事情,让员工签字认可。最好去劳动部门报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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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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