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情形,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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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不可以申请的,只能提建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进行申请:1、符合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犯罪人不是累犯的;3、适用缓刑且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另外,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可以申请缓刑。
犯罪嫌疑人自己可以经下列程序申请取保候审: 1、由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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