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首先,执行依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 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执行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 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 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碍强制执行处理。 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 法人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查店员随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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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著作权人范围的界定是一般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但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是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转让协议或者通过著作权的继承与继受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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