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可以认为女方存在欺骗的嫌疑,并非出于结婚为目的而是想要骗取彩礼钱财,因此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索要彩礼。
针对婚姻法中财产纠纷中男方返还女方彩礼合理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彩礼纠纷时女方一般不应该返还男方。但出现下拉情形的除外: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3、给付彩礼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彩礼纠纷时有以下情形的,女方应该返还男方: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给付彩礼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