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123号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态度,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内相关法规中,首次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道法》和去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尚未对毒驾如何管理做出明文规定。 变化3年内吸毒不能办驾照 新规指出,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此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称,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而这一稍显模糊的规定,在“123号令”中明确为“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将原来“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明确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取得驾驶证的人员,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将予以注销驾驶证。 据此,你的驾照是不会吊销的,如果你现在还在吸毒就会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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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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