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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
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的办法: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其自行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负担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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