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和决定不起诉的区别如下:首先,内涵不同。撤回起诉决定,内涵单一,是公诉部门要求审判机关终止本次审判程序的请求性决定。而不起诉决定,则包含的内容相对较多,具体有三种情形:即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以及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 其次,适用的对象不同。撤回起诉决定适用的对象是且只能是受理起诉后行使审判权的同级人民法院;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对象,是且只能是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适用的原因不同。撤回起诉决定的适用,是基于案件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通过本次起诉启动的审判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为了保证起诉活动的适法性,需要对起诉活动本身及时进行弥补或纠正的情形;而不起诉决定的适用,则是基于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均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撤回起诉决定一经生效以后,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处于待定状态中,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是一种阶段性中止———待进一步查明事实或补充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也可能是一种直接的终止———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而不再起诉;而不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后,则是一种明确的状态,即诉讼程序终结。 最后,司法救济手段不同。撤回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对于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并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因而也不存在司法救济的问题;而不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可能引起被害人、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可的争议,因而具有法律上的实质意义,需要司法救济手段对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尤其对于相对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来说,当事人对于这种认定自己有罪前提下的不起诉决定,存在服与不服的选择权。所以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三种不起诉之后,又分别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要求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自诉权和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以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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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和撤销案件是两种形式不同但法律后果基本相同的程序处理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和撤销决定后,都意味着程序上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因而适用的条件和对象基本相同,但是这两种处理仍然有一些不同之处: (1)适用阶段不同。撤销案件只能适用于侦查阶段,不起诉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 (2)适用对象不同。撤销案件只能由有权立案的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适用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3)使用的主体范围不同。不起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既可以有人民检察院作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 (4)意义不完全相同。撤销案件具有明显的纠错性质,不起诉则具有不能追究、从宽处理和纠错的三种属性。
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区别是:刑事公诉案件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开庭审理到宣判的期限相同。未注明是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一个月内宣判已称审结,不得超一个半月。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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