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重庆市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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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依法应以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为依据进行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依据是治疗受害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对于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受害人,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确定伤残的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则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受害者收入状况来决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如果是因为残疾导致误工的话时间可以从定残的前一天开始计算。然后是受害者的收入状况,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话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反之则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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