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依法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吊销的程序应由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后做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处罚人)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驾驶证吊销吗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不一定会被吊销驾驶证。要视情况而定。例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主要责任,就会被吊销驾驶证,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的,也会被吊销驾驶证。 驾驶证吊销情形有: 1.一年内有以下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7.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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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主责不一定要吊销驾照,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行为人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之人驾驶等都会导致驾照被吊销,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为主责如果存在前述情形的,则会被吊销驾照。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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