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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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不会中止,因为诉讼的主体是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变更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死亡不等于法人资格终止,企业法人在注销之前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可以参加诉讼。 而且,法定代表人死亡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诉讼中止的情形,故法定代表人死亡,诉讼可以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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