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对象再就业后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一)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已被服务型企业录用,且与企业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将获得由政府支付的为期三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被所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将获得政府支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被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如果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本人过错等原因,而与您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您可向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您所在的企业应继续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性属个人承担的部份,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同时您也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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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烈士的孙子不能享受补贴。烈士的孙子不属于烈士遗属,因此,烈士的孙子不能享受烈士遗属的补贴。属于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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