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占用耕地应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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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农民耕地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私自占用农民耕地还可能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果属实,会相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还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如果有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话,还会被限期拆除通过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
农村占用耕地该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来管。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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