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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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设法弄清房产被抵押在银行的具体情况,比如房产所有权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何种债务关系,标的额为多少; 2、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金额远远小于和房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债务金额的,可以选择替房产所有人向银行履行债务,以便消灭银行对此房产的抵押权。这样就可以放心地进行保全乃至后续的拍卖了; 3、如果不愿意替房屋所有人偿还银行债务,或者债务金额过高,这样的话被保全的房产上的抵押权就无法消除。如果后续涉及到拍卖,由于当事人是普通债权人,银行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房屋拍卖款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剩余部分由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按份划分。
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一是直接转让,持股一方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但前提是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二是作价补偿。即把持股份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夫妻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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