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修理期间租用车辆,所产生的租车费用合情合理,这笔费用不是间接损失,而是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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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或者租赁他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仍然出租,或明知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仍然出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该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职工在此事故中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不是私车公用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失的,也是由用人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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