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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重婚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构成重婚需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即已经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 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 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或者未婚、离婚、丧偶的,则不构成重婚。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构成重婚。 但是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之前。 仍然属于有配偶的人,若这时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 第二个要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这里的结婚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 第二种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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