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1】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2】关键在于案件的侦查期,是根据案件进展的进度。发现新证据,还要继续侦查,补充侦查。【3】第十一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4】提问者问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到开庭的时间【5】这要看案件侦查进度,这个侦察进度,和最后破案,才能结案,检察院才能公诉,法院才能宣判。这个羁押多长时间开庭,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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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 1、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二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二十日; 3、适用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十日。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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