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车祸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车祸十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述计算结果十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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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伤残具体情况决定。
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除了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外,受害人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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