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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持的法律风险

2023-07-17 09: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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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7 回复

专业分析: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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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来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代持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股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的过程中,不允许隐匿该公司的真实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不实,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可能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持股协议中,名义股东有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若是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并且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的,则实际股东不再享有股权,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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