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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信用卡罪的构成方式?

2023-08-18 10: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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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8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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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1、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形式: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隐瞒真相的方法;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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