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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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可以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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