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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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必备内容有十项:标题;收件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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