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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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摔伤责任的认定标准:学生在学校摔校摔倒,学校有责任赔偿学生;第三人造成学生摔倒的,学校不必承担责任;不是学校人员造成的,学生自己负责。
学生打架若造成重伤害,学校管理人员应该交由校方与家长联系处理,在校学生打架造成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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