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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检察院不起诉有六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寻衅滋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寻衅滋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逮捕以及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权力。这类案件如果检察院不批捕或者提起公诉,说明案件情况不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如果没有通过公诉程序是不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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