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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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却做笔录时逃跑肇事司机构成肇事逃逸。司机肇事逃逸应当对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的刑事处罚。
肇事逃逸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的直接损失,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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