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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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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