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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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后一般会逮捕,逮捕后侦查期限2个月,2个月不够的话,根据情况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延长后侦查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期限是1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补侦,补侦限于两次,每次1个月,每次补侦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自己的办案期限。下一步到法院,法院一般两三个月,期间,如果争议很大,检察院可能要求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最多两次。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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