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能解雇合同期满的怀孕女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综上,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雇合同期限届满的怀孕女工的,如用人单位欲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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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旷工是否可以辞退,取决于孕妇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我国劳动法合同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不能辞退孕妇。如果确实存在孕妇长时间旷工,且不补假的现象。用人单位劝告后,仍不改,且旷工时长已超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怀孕期间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特定条件的。在征得工会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和该孕妇解除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公司不能辞退孕妇。如果孕妇长时间旷工,且不补假的。用人单位劝告后,仍不改,且旷工时长已超单位规定的,怀孕期间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特定条件的。在征得工会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和该孕妇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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