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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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的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判定,具体为:父母一方全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属于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和子女婚前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款和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买受人应在离婚时补偿对方。
父母出资买的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判定,具体为:父母一方全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属于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和子女婚前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款和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买受人应在离婚时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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