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土家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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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级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两个国家机关。这是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修正版)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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