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第六十条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第六十一条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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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接受费和手续费。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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