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您的弟弟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您是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比较困难。请您结合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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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是最长在十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达到十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应当在三十七天内决定是否逮捕.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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