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的方法。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程序上审查该合同的签订有没有侵害村民的民主权利,即有没有按规定经过2/3村民同意。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但也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一是应当审查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2/3同意,而不是村委会、村支部委员会(即两委会)的2/3同意;二是应当审查是否有同意发包的会议决议,而不是仅有讨论该事项的会议记录。 第二个问题是在实体上审查该合同的内容有没有侵害村民和村集体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法官采用的方法是利益衡量法,即在比较和衡量案件所涉及的村民和村集体利益、村委会利益、承包人利益和社会稳定利益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确认合同无效或调整合同内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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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如果承包林地的,在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在约定的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土地。如果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途径获得承包权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土地。
农村承包土地是不可以被继承的,因为农民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土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继承的只能是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获得的生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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