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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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持械的认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了杀伤性器械,无论是一方携带至现场还是在现场临时取得的,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持械。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中持械的认定是:持有凶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性质上主要用于杀伤人身的器具。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方法来看,可以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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