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要在被告户籍地或是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要有证明)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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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并不是。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双方可以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离婚是有一定管辖权的,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有在法院进行管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原告或者常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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