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在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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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公司融资合作协议应注意如下几点:投资者的法律主体地位;投融资项目应符合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融资方式的选择;回报的形式和方式;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和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股权安排。
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第一,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第三,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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