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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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基本要件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要要件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包括: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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