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因此,如果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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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要件会认定为打击报复证人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3、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一切对证人报复的行为,该罪的特征可以从名称上有所体现,即行为具有“打击”的特征,目的是“报复”,对象是“证人”,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打击报复,不管情节和危害后果如何,对本罪的构成都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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