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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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企业: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不论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还是直接发包形式进行,都应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发包形式确定中标和承包单位,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通过严格审查投标方的资质才能允许其投标,投标单位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对于已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上述程序和规定而将工程发包给中标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是对招标投标程序的否定,就是破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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