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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2023-02-17 0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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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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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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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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