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对上述情况一般不会支持,因为它偏离了抚养费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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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个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首先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这个,首先要考虑一个子女的年龄,比如说子女是在两周岁以内的法院一般是支持子女归女方来抚养,那如果说子女的年龄是在两周到10周岁期间呢,这个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一个经济收入状况,工作的稳定程度,那么以及哪一方抚养的对子女更为有利,来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另外呢如果说子女这个年龄是超过了10周岁,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要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见来确定一个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还有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那也就是说,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这个标准那这个一般是根据对方收入的年 这个收入的20%到30%这个标准来确定,那么另外呢还要结合当地的一个经济收入状况来。
父母离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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