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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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对事故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因租赁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车主不承担责任,除非车主存在过错。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责任属于这一方的,由保险公司先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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