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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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的产假有下列规定:女职工生育时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42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能够增加产假15天。
关于女职工的产假有以下规定:一般有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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