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退货,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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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投诉的日期。
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 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3、电话投诉: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12365。 4、网上消费诉求:可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诉说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麻烦,获取维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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