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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拆迁, 妻子与前妻共有房产, 丈夫出钱买的房子, 妻子有权分割吗

2022-11-03 1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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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感谢楼上几位律师, 特别再问一下熊律师,关于第一个问题,当时情况是这样的,我多年以前就在外地工作,1980年左右老房家里分家,规定了哪些房子是大哥的,哪些房子是二哥的,我没有份,父母也没有份,但宅基地在名义(证)上还是父母的,8年前该老房拆迁,大哥与二哥都分了多套住房,父母说小儿子也不能太吃亏,于是我也分一套,但是我自己补了平方钱,(比如拿了90平方,其中60平方是我自己给钱,30平方是拆迁补贴) 现在两个哥哥是什么意思呢,他们认为,我拿的房子里有老房的平方,而老房原本就是两个哥哥的,也就是说我是占了他们的光也有房子拿的,父母在世时,他们不敢来找我,现在父母过世了,他们跑过来提这个事,当初安置拆迁协议上根本没有谈及两个哥哥现在所说的东西. 从以上,熊律师能给个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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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公证赠与对方的: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房产属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赠与对方的: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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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没有永久居住权的这个概念的。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的话,在所有者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是有可以一直居住的,但是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一般是可以在房屋所有者婚前所购房屋内一直居住的。但是,如果房子所有者死亡,则此时该房产发生继承,如果另一方能继承相应的份额,自然根据该份额而享有相应的居住权。如果双方离婚,由于是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法分得份额,因此此时另一方也就丧失了该房产的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种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居住权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不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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